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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-2014(2018版)5.1.1条文说明,本规范条文中的“老年人照料设施”是指现行行业标准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》JGJ450-2018中床位总数(可容纳老年人总数)大于或等于20床(人),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,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。其他老年人使用的、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,如老年大学、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。
根据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》JGJ450-20182.0.2,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是为老年人提供住宿、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的设施,是养老院、老人院、福利院、敬老院、老年养护院等的统称。
根据2.0.3,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是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、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,是托老所、日托站、老年人日间照料室、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的统称。
老年人照料设施考点
一、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
1、独立建造的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划分为一类高层。备注:独立建造包括单独建造和贴邻建造。
2、除木结构建筑外,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。
3、三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吊顶,应采用不燃材料;当采用难燃材料时,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.25h。
二、层数
独立建造的一、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,不应大于54m;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,不应超过2层。
三、平面布置
1、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。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、下组合时,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。
2、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、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、半地下时,应设置在地下一层,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。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、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,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。